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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直招士官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及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办法
作者:       编辑:韩梦雪       审核: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7 09:15:16      



各部门、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直招士官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及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政法学院

2019521

山东政法学院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直招士官学生,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及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 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 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 生)、退役复学学生及退役后考入高等学校的学生,国家给予资 助。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资助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国家资 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 2015 年起直接招收为士 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 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是指在校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免交学费复学 或入学,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直接补助到我校。士兵学费资助是指自 2011 年秋季学期开始,退役一年 以上,通过高考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交学费入学,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直接补助到我校。

 

第三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退役后通过高考或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有关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9 月份退役并于当年 9 份入学的退役士兵新生、享受过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或贷款 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

(三)以前学历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的学 生不能再次享受资助政策。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退役复 学和退役士兵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资助标准与金额按照当年度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按照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本专科生最高额度为 8000 元,研究生最高额度为 12000 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 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 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 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其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相应 的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和直接招收为士官 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程序:

   (一)学生报名申请工作

1.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 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直招士官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在首页点击“直招士官报名”,完成用户注册并登录报名页面(已经注册的学生直接登录),点击左侧栏“直接招收士官”或 “定向培养士官”按钮进入并填报相关信息后,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收费科对《申请表》中学 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 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 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返还 学生回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 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于 9 30 日前,将《申请表》原件一份、入伍 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退役复学学费减免工作程序:

(一)申请学生登陆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 打印《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 称《申请表》)并提交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收费科对《申请表》中学 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 加盖公章,返还学生回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 相关手续。

(三)学生将退出现役证书的复印件、通过退役安置地县级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一并提交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认定, 并汇总报上级部门。

第九条 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工作程序:

(一)开学后退役学生自愿提出申请,逐学年如实填写《普 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学费资助申请表》;

(二)向学校提供《退出现役证》复印件、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身份证明;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申请表》、《退出现役证》复印件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留存备案。

第十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 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 招士官、退役复学、退役士兵等学生国家资助资金拨付到学校后, 由学校财务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 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退役复学、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拨付 到学校后,直接填补退役复学学生、退役士兵当年未交学费。

   第十三条 每年 10 31 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年度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退役复学和退役士兵 学生国家资助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 法的规定,对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国家资助资金、退役复学学生学费减免资助金和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实行分账核 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 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 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 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 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 请学费减免。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并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 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 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因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 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政法学院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 5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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