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政法学院
2017年7月1日
山东政法学院
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学历教育、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流程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1.父母双亡且直系亲属确无能力协助完成学业的;
2.单亲或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者;
4.家庭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5.烈、军属和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中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者(需附有关证件)。
6.国家特殊性政策减免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1.因暂时困难,能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解决的;
2.能通过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活动和困难补助等其他途径解决自身困难的;
3.本学年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4.基本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
5.只申请减免学费不申请助学贷款者,原则上不予减免,经核查确有特殊情况者,可酌情给予减免;
6.不愿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减免额度:
学校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确定减免额度,最高不超过应缴学费数额。
第六条 申请流程: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同时须提供家庭住址所在民政部门(县、区、县级市)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原件;
2.所在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审核;
3.所在学院党总支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研究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减免计划,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并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后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学校对减免学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查核实,在减免学费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追回被减免学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3.生活铺张浪费者;
4.弄虚作假者。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试行)鲁政院〔2008〕88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政法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
附件
山东政法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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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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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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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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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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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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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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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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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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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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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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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年获奖助学金及其它资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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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另附页) 申请理由 |
本人签字: |
审核意见 辅导员 |
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学院党总支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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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学生各一份。
山东政法学院办公室 2017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