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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韩梦雪       审核: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7 08:52:00      

各部门、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政法学院

2019521

 

 

 

 

 

 

 

山东政法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 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 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 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 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 12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 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的通知 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体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 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 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 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 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 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 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 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究生处、财务、人事、 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 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 教育,与劳动育人相结合,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 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

   第八条 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 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 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日常 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 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用工部门单位将设岗数量 和人员要求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考察后共同商定。协调校内 各部门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 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 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 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 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 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 育和处理。

第十条 学校各用工部门单位和二级学院辅助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管理勤工助学工作。用工部门单位负责上岗学生工作安排,保证勤工助学学生安 全,做好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学生表现及时报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应及时主动了解掌握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在岗 表现情况,并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设岗原则

(一)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 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 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三)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原则。一名学 生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含)以上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 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 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组 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 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 用工部门单位协调解决;学生上岗后未经许可不得私自退岗、换 岗,一经发现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需安排上岗的勤工助学学生,由学生 工作处负责提供住宿。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 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 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 活动,应到所在学院备案。各学院应对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 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保护好自身 权益。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资金从学校贫困生专项经费中支 出,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校内 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 考核情况按月造册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校内助学岗位按每小时 12 元计酬,每月参加勤 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0 小时。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地政 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 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贫困生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 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 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 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部门与 学生签订经学校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经学 校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 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 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 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 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 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政法学院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鲁政院办〔2017128 )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政法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协议书 2.山东政法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山东政法学院  

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上岗学生):

所在学院: 学号: 联系电话:

丙方: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保证学校勤工助学(实践育人)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的工作内容

甲方作为用工单位,对报名应聘的学生进行遴选后,确定乙 方为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乙方在甲方的直接管理与指导下,事以下工作:

   (一)工作岗位:

   (二)工作职责:

二、乙方的工作时间

   (一)工作日期与时间:

(二)为保证乙方的学习时间,甲方每周安排乙方参加勤工 助学的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寒暑假除外),每月原则上不超过 20 小时(寒暑假除外),且不得与乙方正常学习上课时间相冲突。

三、乙方的工作报酬

(一)乙方的工作报酬(税后): ___

   (二)乙方工作报酬的支付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的工作报酬由丙方从学校贫困生专项资金中支付。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和考核情况,每月底制作部门学生工资报表并于次月 5 日前报送丙方。工资报表经丙方审核通过后,由丙方汇总并委托学校财务处于次月 10 日前将乙方工作报酬直 划入其银行卡 (开户行                     卡号:                )。

    2.乙方的工作报酬由甲方支付。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和考核情况,每月底制作部门学生工资报表并于次月 5 日前报丙方备案。甲方应于次月 10 日前将 乙方工作报酬直接划入其银行卡(开户行:           ;卡 号:              )。

(三)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向乙方结清并支付所有勤 工助学的报酬。乙方勤工助学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天 数折算勤工助学的报酬。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本着“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甲方应对 乙方进行相关教育管理,确保用工安全,特别是假期用工安全。

(二)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岗前 培训和劳动保护条件,并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三)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 不得要求乙方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乙方身 体承受能力、有碍乙方健康的劳动,不能让乙方参加协议以外的 任何工作。

(四)甲方应保护乙方合法权益,不得影响乙方正常的学习 和生活秩序。

(五)甲方不能无故辞退乙方,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经告知丙方后,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但需据实 支付乙方已工作部分的报酬:

   1.严重违反甲方部门规章制度,二次以上的。

   2.不服从甲方教育管理,且屡教不改的。

3.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较大失误,给甲方利益带来重大损害 或严重损坏甲方形象的。

   4.不能胜任甲方工作,且经培训指导后仍不能胜任的。

   5.患有不适合现岗位工作疾病的。

(六)甲方应严格考勤制度,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学生考核工作:

1.甲方应根据乙方工作态度、纪律、成绩等劳动表现,按月 如实填报《山东政法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月底随部门学 生工资报表一同报送丙方。

2.甲方逾期未考核或未提交考核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承 担。

3.若甲方或丙方认定乙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扣发乙方 当月工资;乙方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将被取消勤工助学 资格。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甲方部门的 相关规章制度,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服从甲方的管 理和考核,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乙方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工作,不得耽误学业。

(三)乙方不得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特殊情况需要征得丙 方同意。

(四)乙方有权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有权拒绝参加协议书 约定以外的劳动。

(五)乙方对工资发放、人事管理等有疑问,可要求甲方核查或向丙方提出申诉,要求得到合理答复。

(六)假期工作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的考勤,服从学校宿

舍管理科的管理,不得擅自夜不归宿、晚归。

(七)乙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协议,否则,甲方有权扣发乙方 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经告知丙方后, 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同时甲方需据实支付乙方已工作部分的报 :

1.乙方由于学习、考试等方面的原因(需学生在读学院开具 盖有公章的证明)

2.乙方由于身体不适合继续工作的原因(需就诊病历证明)

3.乙方由于其它可以理解的原因,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 (需学生在读学院开具盖有公章的证明),确实不能继续履行本协 议义务的。

4.甲方要求的实际工作时间、内容与要求等与本协议约定不 符,且经丙方查明属实的。

(八)若乙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按 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九)乙方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 甲方财物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丙方的权利义务

(一)丙方作为学校勤工助学的组织与管理机构,协助甲方 作好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指导、管理、考核等工作,协调甲方与校 内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或 监督甲方依约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

(三)对甲方遵守国家及学校关于勤工助学的相关制度以及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甲方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数量。若甲方无故单方解除协议或存在违 反协议行为,丙方有权撤销甲方一年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 助学活动,但需据实支付乙方已工作部分的报酬:

1.在勤工助学的当学期内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 格的。

   2.在勤工助学的当学期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3.在勤工助学的当学期内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等高消费 行为的。

(五)丙方负责为在寒暑假期间上岗的乙方提供住宿。

七、其他事项

(一)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乙方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当 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 有规定的,甲乙丙三方可协商签订补充本协议。

(三)甲、乙、丙三方共同保证本协议签署注明的地址、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均为本协议有效期内长期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依据前述地址及联系方式 发送之通知、函件及快递等视为送达对方。

(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 议约定的工作时间届满本协议自然终止。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捺印): 丙方(盖章)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年   月                       月   

 

 

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

 

为明确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学生(以下简称“乙 方”)和山东政法学院(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财〔201812 )和《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 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授权,有权代表山东政法学院签订本协议。

二、本协议仅适用于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下由协商三方确定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本协议中任何关涉乙方的条款,仅适用于乙方名单中的单个学生,即乙方名单中的任何学生可以根据此协议诉求自己的权利,同样甲方诉求自己权利时也仅针对乙方中涉嫌违约的单个学生,不得因某一学生的违约行为牵涉至乙方名单中其他与违约行为无关的学生。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

   (一)工作名称:

   (二)工作地点:

   (三)工作职责:

   五、乙方的工作时间

   (一)工作日期与时间:

(二)为保证乙方的学习时间,甲方每周安排乙方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寒暑假除外),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除外),且不得与乙方正常学习上课时间相冲突。

    六、乙方的工作报酬

(一)乙方的工作报酬: 该酬金报酬不得低于丙方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 标准。

(二)除上述工作报酬,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  

(三) 甲方支付乙方工作报酬的方式和时间:

(四)乙方获得的工作报酬为税后收入,相关税费由甲方承 担和交付。

七、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丙方提出申请,并提供 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甲方有权向丙方了解乙方的情况。

(三)甲方应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明确对乙方的要求及使用意图。

(四)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乙方提供相应劳动保护设施和工作条件,包括必要的上岗培训,培训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必须保证活动的合法性,不能让乙方参与有避税 行为或其他具有违法行为的促销、营销活动,不能让乙方到歌舞 厅、卡拉 OK 包房等娱乐场所工作。

(六)甲方不得让乙方从事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 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七)甲方不能让乙方参加协议以外的任何工作,不得向乙方收取押金等任何费用。

(八)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为乙方购买工作期间的人身伤害意外保险,保险费由甲方支付, 标准为 元(人民币)/人。

(九)乙方在参加工作期间及往返途中有《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参照《工伤保险 条例》的相关规定,依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对乙方承担赔偿(补 偿)责任。若甲方已为乙方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甲方可在乙方获得保险赔偿款的范围内免除赔偿(补偿)责任。

    八、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向丙方了解勤工助学信息并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二)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工作意图、工作纪律等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信息。

(三)乙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职责,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注意自身工作安全,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勤工 助学活动。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的超出本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与甲方从事三方协商确定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

(五)乙方依法享有合理休息的权利,并有权要求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获得报酬。

(六)乙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必须如实告知甲方、丙方。

(七)假期工作期间,乙方服从山东政法学院宿舍管理科的管理,不得擅自夜不归宿、晚归。

(八)乙方外出工作应结伴而行,尽量避免夜间或单独外出, 注意交通安全,严禁乘坐非法和危险性交通工具。

   九、丙方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丙方应保证乙方真实身份系丙方在校学生。

(三)丙方有权对甲乙双方勤工助学情况进行监督。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丙方有权利参与调解。

(四)在工作中乙方有违反协议的行为,丙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相关责任处理。

(五)丙方对甲方的违约行为有权行使索赔或代理乙方索赔等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协议如有补充或变更,须协议三方协商共同书面认可,且涉及个别乙方的补充或变更协议仅对该个体生效。

   (二)本协议约定的工作期限届满,本协议自然终止。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经告知丙方后,可单方面解除与特定乙方的协议,但需据实支付该乙方已工作部分的报 :

   1.乙方不能达到甲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工作要求;

2.乙方违反甲方单位相关纪律与规定(该规定需作为本协议附件或在本协议中约定)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定乙方经告知丙方后,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同时甲方需据实支付该乙方已工作部分的报酬: 1.乙方由于学习、考试或学校要求等方面的原因(需学生在

读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盖有公章的证明) 2.乙方由于身体方面不适合继续工作的原因(需就诊病历证)

3.乙方由于其它可以理解的原因,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 (需学生在读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盖有公章的证明),确实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4.甲方要求的实际工作时间、内容与要求等与本协议约定不符的。

(五)在工作中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丙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甲方需据实支付乙方已工作部分的报酬。

(六)特定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经告知甲方后, 有权解除与该乙方的协议,但甲方需据实支付该乙方已工作部分 的报酬:

1.在勤工助学的当学期内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的;

2.在勤工助学的当学期内受到丙方纪律处分的;

3.在勤工助学的当学期内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等不当高 消费行为的。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本协议约定的义务,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作报酬,每逾期一日,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50 /人作为违约金。

(三)乙方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甲方财物,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本协议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十二、其它事项

(一)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 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甲、乙、丙三方共同保证本协议签署注明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均为本协议有效期内长期有效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依据前述地址及联系方式 发送之通知、函件及快递等视为送达对方。

(四)本协议甲、丙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与丙方相关条款即生效;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全部条款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丙方(公章): 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注册地址:                   地址:济南市解放东路6 3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乙方前应读本并可方提议复

(签名)

所在学院

学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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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 5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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