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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作者:       编辑:韩梦雪       审核: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6 17:36:39      



各部门、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政法学院

                            2019 年 5 月 2 日


山东政法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做好相关调整政策配套衔接工作,全面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6年版)等规范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筹协调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和指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保障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协调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制(修)定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实施办法,对全校各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学生申请贷款,为经办银行提供申请贷款学生的贷款证明及相关材料;为贷款学生录入受理证明;

(三)为贷款学生的划款进行信息确认和贷后管理工作;

(四)完成省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贷款学生所在学院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中的主要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贷款管理工作,向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诚信档案;

(三)在贷款学生毕业后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离开学校后,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最新去向和有效的联系方式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应及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完成学校布置的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的普通本专科、研究生在校学生。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四)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五)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无挥霍浪费行为;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习认真,思想品德良好,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七)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学年办理一次,每年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申请。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办流程: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遵循以下流程进行申办,非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根据经办银行及当地资助管理中心要求进行申办。

(一)受理申办阶段

  1.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首次贷款的学生首先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续贷的学生直接使用首次办理贷款时用的账号登录。基本信息填写完毕后,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及相关证件向生源地所在县

(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3.续贷的学生需按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要求填写续贷声明,并每年至少两次登陆系统维护个人信息。未填写续贷声明或续贷声明未通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的贷款学生将无法申请贷款;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的方式办理。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文本信息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二)贷款发放阶段

  1.贷款学生在县(市、区)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系统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上面附有回执校验码);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打印《贷款受理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交由贷款学生于暑假开学后根据学校统一安排以学院为单位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受理证明》,在系统中录入并确认回执校验码和欠缴费用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录入信息完毕后,在系统中进行确认,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

  3.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部回执单后,统一报送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依据回执单通过结算代理行发放助学贷款;

4.学校财务处收到贷款后,为学生划拨学费并开具学生收据凭证。

第五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变更

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高于8000元的,按照8000元确定。全日制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上限为12000元,其他规定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最短6年确定。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在3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毕业第四年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特殊情况除外)。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3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利息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可通过支付宝还款或前往县级资助中心使用POS机还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推荐使用支付宝作为还款方式,在还款日前按还款计划将款项及时、足额存入个人贷款支付宝账户进行还款或使用支付宝“助学贷款”还款功能发起主动还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人要及时进行信息变更: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休学、转学、退学、留级、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需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籍异动变更手续,由学校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中将学生学籍异动信息进行变更,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

(二)借款人在毕业离校前应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将个人“通讯信息”“家庭信息”“就业信息”和“联系人信息”等项目补充完整,完成个人信息变更,并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提交毕业确认申请。借款人毕业离校后若变更联系方式,须及时在系统中更新,以便日后接收提醒短信,及时还款。

(三)借款人毕业后升学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录取通知书到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变更后可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否则自毕业起产生的借款利息将由借款人自付。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借款情况直接进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自动产生出借款学生的信用记录,贷款学生应诚实守信,按照合同及时履约,如有违约,自行承担以下后果:

(一)失约惩戒: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二)失信惩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银行将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学生采取以下措施:

  1.将违约学生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一旦不良信用记录被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将直接限制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卡、购房、购车贷款等几乎所有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产品的申请与使用;

  2.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这将对违约学生的就业,参加各种社会招聘考试等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3.违约情节严重的贷款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发放的将追回贷款,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对谎报家庭经济收入或以其他手段弄虚作假获取贷款者,一经查出立即停止贷款,并责令退回已发放贷款的余额,并视情况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二)违纪者从受到处分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贷款,并追回已发放贷款;

(三)享受贷款的学生如有抽烟、酗酒及其他不必要的生活消费,经发现立即终止贷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政法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鲁政院〔2014〕83号)同时废止。

 

 

 

 

 

山东政法学院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5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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