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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作者:       编辑:韩梦雪       审核: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6 17:30:28      



各部门、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政法学院

201768

 


山东政法学院

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推动学风建设,建立与学分制相适应的学生奖励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17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对奖助学金的管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助学金的审核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及材料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在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奖助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奖助学金评选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奖助学金的种类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奖助学金的种类

(一)政府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5.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二)学校奖学金

1.院长奖学金。院长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评奖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2.综合奖学金。综合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分为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按照参评人数的2%5%8%进行评定,获奖比例味在校学生总数的15%;奖励标准分别为400/人、300/人和200/人。

3.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文艺特长及体育优胜奖学金、组织能力奖学金和道德风尚奖学金,主要奖励在成绩优秀、学习进步、专业技能水平、文艺体育特长、科技创新能力、组织活动表现、道德风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获全国性比赛一等奖奖励1000元,获全国性比赛二等奖奖励800元,获全国性比赛三等奖、省级比赛一等奖奖励600元,获省级比赛二等奖奖励400元;团体比赛中团队成员人数在5人以上的(含5人),奖励总金额在此基础上提高600元。其他除注明金额外的学校级别奖励标准为200元。

第六条 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工作积极主动,在校期间无通报批评以上违纪处理,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5.申请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位于本学院本专业前10%,同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位于本班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项目;

7.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锻炼,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8.生活朴素,积极缴纳学费;

9.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未位于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济南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10.平均学分绩点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二)省政府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工作积极主动,在校期间无通报批评以上违纪处理,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5.申请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前15%,且没有不及格项目;

7.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锻炼,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8.生活朴素,积极缴纳学费;

9.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未位于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济南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10.平均学分绩点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工作积极主动,在校期间无通报批评以上违纪处理,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评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6.家庭经济困难(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后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生活简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缴纳学费;

7.平均学分绩点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四)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6.家庭经济困难(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后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生活简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7.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缴纳学费;

(五)学校奖学金

1.院长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评奖年度内无通报批评以上违纪处理;

2)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在优秀以上;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合格,评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位于本学院本专业前10%,同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项目;

4)在校期间曾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5)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6)平均学分绩点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2.综合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评奖年度内无违法违纪情况;

2)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

3)学习认真刻苦,成绩合格,评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位于本学院本专业前30%,同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内均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项目;

4)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5)申请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单项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评奖年度内无违法违纪情况;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学习成绩合格;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2)学习优秀奖学金:在一学年中平均学分绩点(以考试课计算成绩,考查课须合格)列班级前两名的可以申请。第一名奖励金额为300元,第二名奖励金额为200元。

3)学习进步奖学金:在参评学年两个学期中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的排名下学期较上学期有较大进步(总成绩排名提高15名以上,以考试课计算成绩,考查课须合格)的学生可以获此奖学金,奖励比例不超过本班级学生的2%

4)科技创新奖学金:主要奖励在由省级以上部门主办并经学校认定的各类科技竞赛中获得奖励的学生,以及在学校组织的科技活动中表现突出得学生。学校级别评选比例按参评学生人数的5%确定。

5)文艺特长及体育优胜奖学金:主要奖励在经学校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大学生运动会、体育单项比赛及各类文艺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以及在学校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级别的文艺特长奖学金主要奖励具有一定文艺特长,积极参加校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演出并获得表彰的主要演员,体育优胜奖学金主要奖励在校级运动会中平或破学校记录的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得5%

6)组织能力奖学金:主要奖励在各学生团体及学校各类活动中组织能力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比例按全校学生人数的2‰评定。

7)道德风尚奖学金: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自觉践行道德规范,引领社会道德风尚,表现突出,或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义务献血、帮弱助残、抢险救灾、抢救伤残以及其他好人好事等行为,为学校赢得荣誉,并受到学校或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扬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到学校的奖助学金名额,按照各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推选名额。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通过数字校园向学院提出申请,并上报个人事迹材料(国家奖学金不少于3000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不少于2000字),填写奖助学金申请表(附表);单项奖学金申请者须向所在学院实事求是的提供有关获奖凭证等条件依据;

第九条 各班级均要成立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班委、团支部和一般学生组成,一般学生应占到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要充分评议,评议结果要向学生进行公开,充分征求全体学生的意见,评选过程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成绩排名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按照平均学分绩点占9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超过100分则以100分计)占10%得百分制原则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排名,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换算成百分制)×9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10%+特别分(依据第六条第九项之规定,对特别优秀的学生按每符合一项标准加10分计入总成绩,总成绩超过100分者按实际分值计算)。

2.省政府奖学金:按照平均学分绩点占9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超过100分则以100分计)占10%的百分制原则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排名,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换算成百分制)×9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10%

3.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照平均学分绩点占8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超过100分则以100分计)占10%、家庭困难程度占10%的百分制原则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排名,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换算成百分制)×8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10%+困难程度分(困难程度分两档:特殊困难10分,困难5分)。

4.院长奖学金:按照平均学分绩点占9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超过100分则以100分计)占10%得百分制原则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排名,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换算成百分制)×9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10%

5.综合奖学金:按照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排名。

第十一条 各学院评选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考评和研究后,按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在本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学生事迹材料和申请表通过数字校园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查评选推荐结果后,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奖助学金评选建议名单,经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数字校园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各学院通过登录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http://schlarship.xszz.gov.cn)进行上报,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评选结果报省级教育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只能获得一项,原则上不再参加单项奖学金的申请,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年最多只能申请两项。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奖助学金经费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将政府奖学金连同学校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由学院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分10个月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学院要做好奖助学金学生的签字确认和留存工作,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各类奖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生。

第十六条 各类奖助学金均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凡获得助学金用于宴请、送礼等不正当用途的一律收回。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述的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按照教务处《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与应用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3.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XX-XX学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5.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6.山东政法学院院长奖学金申请表

7.山东政法学院综合奖学金申请表

8.山东政法学院单项奖学金申请表

 

 

 

 

 

山东政法学院办公室       20176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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