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单位:
《山东政法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已经第 189 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政法学院
2019 年 9 月 17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 教财发〔2019〕1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且办理注册手续的全日 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 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 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 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 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 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
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 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 织和审核。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 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 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 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 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 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 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 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 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 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特殊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 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困难学生:
1.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
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或因下岗、失业、 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3.其他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一般困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
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 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 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 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学院认定、学校 审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前,各二级学院应通过多种途
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向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 请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 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 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请。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 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民主评议。评议小组审查学生提交的相关家庭经济困 难情况的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四)学院认定。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 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 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在学院范围内以 适当方式公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 感信息及隐私,公示结束后及时将公示信息撤回。公示结束无异 议,学院完成网上审核。
各二级学院在认定工作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将认定结果反馈 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学院所有学生。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 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认定小组在收到
异议材料后,须在 3 个工作日调查后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小组的 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 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无异议,学院完成网上审核。
(五)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 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 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 单及档次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建档备案。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 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 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 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 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 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 强学生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 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 著变化,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备案。对故意提
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 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调整时间 一般安排在每年 4 月和 9 月进行,对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 等突发经济困难学生,或受资助后已不符合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 学生,以及在资格复查中认定需要调整的,调整程序参照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进行,由学院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政 策公布,则以新政策要求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办法》(鲁政院〔2007〕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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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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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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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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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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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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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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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通讯 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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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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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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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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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群体 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孤残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
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有关 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个 人 承 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 (或监护 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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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山东政法学院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9 年 9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