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评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2016 年第 41 号令)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我校学籍并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和学生班集体,均依据本办法以行政班级(教学班级)为单位开展评优工作。
第二章 评优种类
第三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优秀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 学校设立的集体奖项有:先进班集体。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五条 学校对获奖者的表彰方式:
(一)行文通报表彰;
(二)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条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学生的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
神,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通报批评以上的违纪处理,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等;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前 30%,且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有健康的心理素质,体育成绩合格;
(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良好以上;
(六)按照平均学分绩点(换算为百分制)占 5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占 30%,学生评价占 10%,辅导员评价占 10%的比例
计算得分并排名,确定优秀学生候选人。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
(一)校院两级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社团协会、青年志愿者组织学生干部(副部级以上),院团总支、各班班委会、团支
部学生干部;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
神,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通报批评以上的违纪处理,积极带头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等;
(四)工作积极认真,责任心强,能独立完成所担负的工作,成绩显著;
(五)积极、主动、热情为同学服务,主动承担社会工作,表率作用突出,能发挥骨干和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六)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班级前 50%,且必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七)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良好以上;
(八)按照平均学分绩点(换算成百分制)占 40%,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占 40%,学生评价占 10%,辅导员评价占 10%的比例
计算得分并排名,确定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的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
神,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历年综合素质测评中成绩良好以上,无通报批评以上的违纪处理;
(四)每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均在班级前 50%;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六)曾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或获得校级综合奖学金以上奖励
累计两次以上。
第十条 先进班集体的条件
(一)全班学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班级组织健全,班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全班学生积极上进,热爱集体,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有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温馨和谐的优良班风;
(四)全班学生学习勤奋,学风严谨,课堂秩序良好;学年内无通报批评以上的违纪处理;
(五)经常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第二课堂活动;
(六)班级教室、宿舍等学习生活场所卫生整洁,学年内无 通报批评以上处理。
(七)班级无责任安全事故,无责任学生伤亡事件。
第五章 评选比例
第十一条 院级优秀学生按本学院学生总人数 20%的比例评选;校级优秀学生按本学院学生总人数 10%的比例向学校推荐。
第十二条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按本学院学生干部 30%的比例评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按本学院学生干部10%的比例向学校推荐。校级学生组织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校团委按照 10%的比例向学校推荐。
第十三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我校应届毕业生总数 15%的比例评选。
第十四条 院级先进班集体按本学院班级总数 20%的比例评选,校级先进班集体按本学院班级总数 10%的比例评选推荐。
第十五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须从院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
班集体中评选推荐产生。
第六章 评选方式、时间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评优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原则上每年 10 月份组织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原则上每年 3 月份组织评选。
第十八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根据上级通知要求组织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对每年评优工作下发通知,各学院评优工作在本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比例、评选要求、评选时间,在综合素质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同时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学院对学生反映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在无疑异的情况下,研究确定本学院评优人员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院评优工作情况后,报学校审批。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由学生工作处行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由各学院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评优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存档,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评优工作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舞弊等不良行为,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