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鲁政院〔2022〕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增强大学生创新创造活力,创建优良学风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依据本办法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管理的实际情况开展测评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负责审核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主持,成立由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学业导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辅导员、学业导师、班团干部代表、学生党员代表和2—4名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7人)组成,具体负责本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
(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期测评一次,每学年总评一次,新学期开学后的前四周内完成上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二)学生日常表现情况每月汇总公布并记录一次,各班级每月召开班会,程序为个人申报、班级认定、报辅导员备案。
(三)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要经过每个学生确认并向全体同学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保证测评成绩的公平、公正、公开。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经学院党总支审查确认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审核中如发现问题,核实后须限期纠正。
(五)确定综合素质测评等级。学生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此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原则
(一)素质考核原则。学生的综合素质分为思想品德素质、学业素质、身心健康素质、实践与创新能力素质、劳育和美育素质五个部分。五个部分分解成若干指标,并对各项指标实行定性或定量考核。
(二)等级考核原则。综合素质测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思想品德素质20分,学业素质50分,身心健康素质10分,实践与创新能力素质10分,劳育和美育素质10分,五个部分测评分值合计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如果合计分值超过100分,按100分记。各二级学院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排名,并按测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85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及以上、85分以下为良好,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本学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测评结果不得评定为优秀、良好等级;本学期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原则上测评结果定为不合格等级。
(三)基本分与奖惩分相结合原则。其中实践与创新能力素质、劳育和美育素质只设奖励分,其他综合素质部分均设基本分和奖惩分,由本办法做具体规定,根据考核成绩或有关记录确定。其中每部分的奖励分均规定分值,超出规定分值部分的按10%折算。
第三章 思想品德素质
第八条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由思想品德基本分、思想品德奖励分、思想品德素质扣分构成,其中基本分为12分,思想品德奖励分8分,思想品德素质扣分不超过前两者得分之和。
第九条 思想品德素质基本分(12分)
学生经班级测评小组评议,认定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能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能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弘扬劳动精神,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能树立爱校、兴校的意识,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具备强烈的团队精神,为集体建设做出贡献,基本分得12分。
第十条 思想品德奖励分(8分)
(一)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义务献血、帮弱助残、抢险救灾、抢救伤残、疫情防控以及其他好人好事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和通报表扬的,按下表所列标准记分。
若为团队荣誉,所有成员均获得奖励分。同一事迹多次受表彰或表扬的,可累计加分,但不超过8分。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每学期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出勤率达100%的,加1分。
(三)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优良学风班、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的,每人分别加5分、4分、2分、1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四)其他需要加分的,视情加分。
思想品德奖励分累加分超过8分部分,按10%进行折算。
第十一条 思想品德素质扣分
(一)根据山东政法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规定》《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受到处理的,按下表中所列标准扣分:
留校察看 |
记过 |
严重警告 |
警告 |
通报批评 |
6 |
4 |
3 |
2 |
1 |
(二)理想信念淡漠,存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言行的,扣7分;违反社会公德或基础文明的行为的,扣5分;经常有不文明言行,经劝告不改的,扣4分。
(三)学校及学院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缺席一次扣0.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1分,多次违反扣分累加。
(四)有不诚信行为,无故不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等行为每次扣3分;出现其他方面不诚信行为视情扣2—3分。
(五)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较多的,经班级测评小组审议通过、辅导员决定,可酌情扣1—3分。
(六)其他需要扣分的,视情扣分。
第四章 学业素质
第十二条 学业素质测评由学业素质基本分和学业素质奖励分、学业素质扣分构成。其中学业素质基础分为45分,学业素质奖励分5分。学业素质扣分不超过前两者得分之和。
第十三条 学业素质基本分是指学生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专业规定而选定的学习课程并经考核取得的成绩。成绩测评按平均学分绩点换算为百分制记分。
其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百分制)×45%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按照教务处《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与应用办法》执行。
学期内所选课程经考试或考查未获得相应学分,不再作为基数列入计算公式;学期内未自主选择任何一门课程,不参加本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四条 学业素质奖励分(5分)
如下具体项目,学生可以申请学业素质奖励加分:
(一)参加学习类竞赛,获得奖励的,按下表中所列标准计分: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5分 |
3分 |
2分 |
省部级 |
3分 |
2分 |
1分 |
市校级 |
2分 |
1分 |
0.5分 |
以上为个人奖励标准。获奖等级按名次设定的,第1、2名以一等奖计;第3至5名按二等奖计;第6至10名按三等奖计(下同)。参加同一活动不同级别的活动获奖者,以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以团体为单位参赛,团体加分标准按照个人标准执行。
(二)参加学院举办的学习类竞赛,加0.1-0.5分/次,累计不超过2分。
(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按下表所列标准加分。
SCI、SSCI、EI、ISTP论文 |
国家权威期刊 |
国家核心期刊 |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
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
5 |
4.5 |
4 |
3 |
2 |
1 |
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一次的基础上,再加1分。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的,第一作者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分值减半计分。参与撰写的教师不在学生作者序列(下同)。刊物级别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认定。
(四)公开出版著作的,按下表所列标准加分。不同著作可累计加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独(合)著 |
主(参)编 |
10万字以上 |
10万字 以下 |
10万字以上 |
5万字以上 |
1万字 以上 |
1万字以下 |
5 |
3 |
3 |
2.5 |
2 |
1 |
(五)参加国家英语4、6级统考,通过4级加1分、6级加2分;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计算机相关专业除外)者加1分,每递增一级加0.5分。参加其他与专业相关的技能培训获得资格证书,由学院进行认定后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六)其他需要加分的,视情加分。
专业素质奖励分累加分超过5分部分,按10%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 学业素质扣分
无故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的,每缺一次扣0.5分;一科扣1分。
第五章 身心健康素质
第十六条 身心健康素质测评由基本评估分、身心健康素质奖励分和扣分构成。其中基本评估分7分,身心健康素质奖励分3分。扣分不超过前两项得分合计。
第十七条 身心健康素质基本评估分(7分)
学生经班级测评小组评议,认定具备以下素质,得相应分值,满分7分:
(一)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加强体育锻炼,体育课坚持好,有健康的体魄。体育课成绩合格,得5分;体育课成绩不合格或体质测试不达标,得3分。按时完成校园APP健康跑任务,得2分。
(二)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健康的心理素质、高尚的情感和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性格开朗,情绪稳定;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能与师生和谐共处;有正确的自我分析能力,自我认同,自我热爱,具有自立、自信、自强的精神;参加心理健康教育相关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得2分。
第十八条 身心健康素质奖励分(3分)
(一)参加体育比赛的,按下表所列标准奖励分:
名次 |
第1、2名 |
第3、4名 |
第5—8名 |
参赛未获奖 |
国家级 |
个人:3分 团体:2.5分/人 |
个人:2.5分 团体:2分/人 |
个人:2分 团体:1.5分/人 |
个人:1分 团体:1分/人 |
省部级 |
个人:2.5分 团体:2分/人 |
个人:2分 团体:1.5分/人 |
个人:1.5分 团体:1分/人 |
个人:1分 团体:0.7分/人 |
市校级 |
个人:1.5分 团体:1.0分/人 |
个人:1分 团体:0.5分/人 |
个人:0.5分 团体:0.3分/人 |
个人:0.2分 团体:0.1分/人 |
(二)积极参加学院级以上体育活动的,奖励0.2分;
(三)在体育竞赛中获得校级体育道德风尚奖,每人奖励0.2分;
(四)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节活动获得全国、省部和学校表彰的,分别奖励2分、1分和0.5分。
(五)其他需要加分的,视情加分。
身心健康素质奖励分累加分超过3分部分,按10%进行折算。
第十九条 身心健康素质扣分
(一)凡要求参加的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0.2分;
(二)在体育比赛中,违反比赛道德,破坏赛场秩序或弄虚作假者扣2分;
(三)不能按时完成校园APP健康跑任务或在健康跑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的,扣2分。
(四)其他需要扣分的,视情扣分。
第六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素质
第二十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素质测评均为奖励分,总分10分,超过10分部分按10%进行折算。
第二十一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素质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标准为:
(一)实践与创新课程
根据学校教务处和团委的有关规定,完成创新创业课程、实践课程并获得学分,或取得素质拓展学分,给予4分奖励。
(二)科技创新能力
1.参加科技创新活动或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并完成的,按下表所列标准计分。
获奖等级 |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校级 |
学院级 |
一等奖 |
8 |
7 |
5 |
4 |
2 |
二等奖 |
7 |
6 |
4 |
3 |
1.5 |
三等奖 |
5 |
4 |
3 |
2 |
1 |
参与未获奖 |
3 |
3 |
2 |
1 |
0.5 |
集体项目获奖,其主要完成人获得相应的满额加分,参加人减半计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或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获得最高值的奖励分,不重复计分。
2.获得国家专利加分:获得发明专利每项6分;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3分。
(三)社会工作
担任学生干部、参加学生社团组织或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经相应主管部门或指导部门考核合格后,根据下表所列标准计分。
校、院学生会主席团;校、院志愿者联合会主席、副主席 |
校、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团委新媒体中心、“山政青年”杂志社、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校广播站、礼仪队、讲解团、国旗护卫队负责人;院团总支委员;各班班长、团支书 |
校、院社团等学生组织负责人;团委新媒体中心、“山政青年”杂志社、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校广播站、礼仪队、讲解团、国旗护卫队成员;班委成员;勤工助学学生 |
其他学干部、社团组织成员 |
4 |
3 |
2 |
1 |
担任学生干部不足一学期的,不计分;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无业绩,考核不合格,计0分;兼任多项职务的,以可获得较高评分的某一项计分,不累加计分。
(四)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
1.积极参加专业见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每参加1次计0.2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分;
2.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过程中受到不同级别表彰,或者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等获奖的,按下表所列标准加分。
因同一事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的,以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重复计分。
(五)创业实践
1.参加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模拟大赛、 “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比赛和活动取得的成绩的,按下表所列标准记分: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校级 |
学院级 |
一等奖 |
8 |
6 |
5 |
2 |
二等奖 |
7 |
5 |
4 |
1.5 |
三等奖 |
6 |
4 |
3 |
1 |
参与未获奖 |
4 |
3 |
2 |
0.5 |
集体项目获奖,其主要完成人获得相应的满额加分,参加人减半计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或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获得最高值的奖励分,不重复计分。
2.学生在校期间开展创业活动,获得肯定性评价,给予1—5分的奖励分。其中注册公司的法人代表得5分,股东得3分,个体工商户得2分,开网店等其他创业实践活动的得1分。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章 劳育和美育素质
第二十二条 劳育和美育素质测评均为奖励分,总分10分,超过10分部分按10%进行折算。
第二十三条 劳育和美育素质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标准为:
(一)劳动修养
1.根据教务处有关规定,完成劳动修养课并获得学分,给予3分奖励。
2.所在班级,被评为文明教室的,每人奖励1分。
3.参加校园劳动周、劳动岗位实践、公益劳动的,每参加1次计0.2分,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分。
(二)文学艺术修养
1.根据教务处有关规定,完成美学理论与艺术理论等美育基础课程和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戏剧、影视等审美实践课程,并获得学分的,给予3分奖励。
2.学生参加教育部、团中央、省教育厅、团省委、学校、学院以及经国家机构认定的各类专业委员会、专业协会等主办的征文、演讲、摄影、舞蹈、歌唱、礼仪、动漫等文化艺术活动和比赛取得的成绩的,按下表所列标准记分:
获奖等级 |
国际竞赛 |
全国竞赛 |
省级竞赛 |
校级竞赛 |
院级竞赛 |
一等奖 |
10 |
8 |
6 |
5 |
2 |
二等奖 |
10 |
8 |
5 |
4 |
1.5 |
三等奖 |
8 |
6 |
4 |
3 |
1 |
参与未获奖 |
5 |
4 |
3 |
2 |
0.5 |
集体项目获奖,其主要完成人获得相应的满额加分,参加人减半计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或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获得最高值的奖励分,不重复计分。
3.出版文学专著或在合法的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质量按下表所列标准加分。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文学专著 |
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 |
学校主办的报刊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级 |
5 |
3 |
2 |
1 |
0.5 |
4.学生参加校内大型演出等活动,加0.1-0.3分/次,累计不超过1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在校期间奖助学金评定、先优评选、组织发展、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二级学院要加强领导,辅导员要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学生各项成绩、各类违纪的记录工作,保证所有分数有据可查,保证测评成绩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学生测评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政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方法》(鲁政院〔2017〕10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