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审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诉人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被申诉人为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的具体部门,由该部门自行决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申请。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对同一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但有新线索、新证据的除外。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时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在学生工作处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提出申诉的各项材料并上报委员会,负责相关日常事务的处理及申诉材料的归档。
第八条 委员会由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团委、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处分、处理决定作出的具体经办人不能参加委员会。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系申请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条 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之后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次申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查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人的申诉事项进行复查;
(四)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及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提交《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处分申诉表》),同时提交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复印件,与原件对照无误)。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属学院、届别、专业、班级、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相关证据资料,证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四)申请人的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四条 学生因正当理由未能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当在障碍因素消失后3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委员会核查属实的,视为在期限内提出。学生无正当理由在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委员会不再受理其针对同一处分、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符合第十三条和十四条规定的,告知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
2.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3.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4.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期限内未补正的;
5.申诉人对同一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申诉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六条 申诉人在接到受理决定之后,可以撤回申诉。申诉撤回后,学生不得再以同一处分或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申请材料的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3日内提交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申诉的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申诉人提出召开复查会议申请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专家的意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复查会议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复查应当查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二)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证据是否真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正当;
(五)其他。
第二十二条 采用书面复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必要时也应对相关参与人、证人进行询问,开展查证。书面复查结论应获得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采用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复查会议的参加人应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委员会委员、记录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复查会议是否公开举行,由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日通知复查会议的参加人召开复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复查会议的,复查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提前2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会议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延期的,另行安排复查会议的时间,延期次数以一次为限。决定不延期的,委员会办公室应至迟在会议召开前的1日以前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如果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的,由委员会主任决定该人员是否回避;
(四)申诉人陈述,并举证;
(五)被申诉方的代表人陈述,并举证;
(六)委员会对申诉双方进行询问并组织质证;
(七)申诉双方就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
(八)申诉人做最后陈述;
(九)委员会听取被申诉方代表人的意见;
(十)委员会评议,并作出最终复查意见。
(十一)申诉双方及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复查会议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评议应当秘密进行。评议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超过参会半数以上委员(包括主任)的多数意见形成书面结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表决不能委托投票,亦不得以通讯方式进行投票。
第二十七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复查程序终止。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复查意见: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的,对原处理、处分决定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部门;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应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重新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决定或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九条 复查决定书由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使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鲁政院〔2008〕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表》
2.《山东政法学院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
附件1
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表
申诉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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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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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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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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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处分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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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申诉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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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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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事 由 |
申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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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查 结 论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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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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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东政法学院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
(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 ,系我校 年级 (学院) (班级)学生。于 年 月 日,因 (申诉事由),向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上述申诉事由,已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并调查核实。经委员会书面审查/召开复查会议审查,现对此作出如下结论:
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决定不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
原作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建议撤销/变更原处理/处分,待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最终决定。
若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山东政法学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