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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       编辑:学生工作处       审核: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15 16:08: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法令,扰乱社会和学校公共管理秩序,侵犯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违反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应给予处分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四条 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学生,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裁量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其他管理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或经教育后,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损害后果,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四)确系重大误解或者受他人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的;

(五)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群体违纪的教唆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二)在违纪调查中串通,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或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四)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故意隐瞒、包庇他人、无理取闹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六)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七)纠集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两种以上(含两种)本规定的;

(十)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参加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

(二)学生干部要视情撤销或免除其职务,作出相应调整;

(三)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处分决定须送达党委组织部备案,并由党委组织部按规定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相应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扰乱社会和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与相应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管理规定的,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和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非法游行、集会、示威、请愿、绝食、罢课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或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的,或者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参加或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手机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非法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通讯设备、计算机或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侵害学校或个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因违规使用超负荷电器而导致失火或因纵火而烧毁公私财物,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妨碍教师、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教学、管理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侮辱、谩骂、殴打教师、学校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违反《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与相应处分:

(一)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给予下列处分:

1.策划、煽动、教唆他人打架或主动挑衅引起事端的肇事者,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只参与打架,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伤他人或持械打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斗殴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者凶器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学生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或打架斗殴事件,当事人双方均应向辅导员或有关部门报告,任何一方不报告并导致矛盾激化者,给予记过处分;召集校外人员参与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此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凡学生干部参与以上违纪事件,按上述条款递增一级处罚;身为中共党员的建议给予党内处分。

(二)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或以营利为目的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谩骂、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通过恐吓电话、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账号、密码,或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与相应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6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在6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2000元以上的,因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抢夺财物案值在1000元以上、敲诈勒索财物案值在2000元以上、诈骗财物案值在3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为作案行为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对赃物进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案值不足6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案值6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与相应处分:

(一)污损建筑物、公用设备,或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与异性交往中,行为不检点、有损大学生形象、学校荣誉以及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卖淫、嫖娼或在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从事陪酒、陪舞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凡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组织、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凡曾受过两次处分的,再次违纪应予处分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本规定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经层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参照本规定及违纪情节事实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做调查记录;

(二)发生跨学院或涉校外违纪事件的,由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调查处理;

(三)与涉嫌违纪行为学生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四)有关调查、询问等笔录应当交被调查、询问的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调查、询问的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调查、询问的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字的,应当邀请两名以上的见证人予以见证,由记录人在附录部分作出文字说明后,由调查、询问人员及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学生处分的拟定与审批程序:

(一)记过及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研究拟定处分意见,填写《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意见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研究拟定处分意见,填写《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意见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处分的陈述和申辩:

(一)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及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受理学生陈述和申辩期限为告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

(三)逾期而未对预受处分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处分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派人直接将处分告知书或处分决定书交付给违纪学生本人或成年亲属签收,即视为送达。

(二)留置送达 违纪学生或者其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告知书或处分决定书时,由送达人邀请违纪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及班委成员到场,说明情况,在签收登记时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告知书或处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 违纪学生已离校,由其所在学院将处分告知书或处分决定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违纪学生。邮寄送达时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 违纪学生难于联系,学校或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将处分告知书或处分决定书公诸于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分的期限:

(一)除开除学籍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自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临近毕业已经不足规定的处分期限的,可在学生毕业时解除。

(二)学生受记过以下处分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但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所受处分期限延至最新处分期限截止日。

(三)学生受记过以下处分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或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分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申诉期内,本人填写《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处分申诉表》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事宜按《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分的解除:

(一)受处分期间确有改过表现,无新的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本人填写《山东政法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提出申请,班级签署意见,由辅导员作出鉴定,学院党总支研究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出具处分解除决定书予以解除。

(二)受处分期间确有突出优秀表现或先进事迹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党总支研究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提请院长办公会批准予以提前解除处分。

(三)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分材料归档:

(一)违纪学生的个人检查、调查材料、处分决定书及处分解除决定书等全部处分材料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按文书档案整理保管。

(二)学生的处分申诉材料和复查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三)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学生处分决定书及处分解除决定书一律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学生的考勤违纪行为,按《山东政法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关于学生的考试作弊行为,按《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在学术活动中有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行为的,按《山东政法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等场所管理规定,按学校或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在内,但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原《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鲁政院〔2008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意见表》

2.《山东政法学院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3.《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4.《山东政法学院违纪处分解除决定书》




附件1

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意见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学 院


专 业


年 级


班 级


建议违纪处分

种类


处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违纪事实和证据


处分依据


学院党总支处理意见


学院党总支盖章

年 月 日

学生工作处审核意见



学生工作处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意见



法律顾问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备注

法律顾问团仅限于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签署审查意见。


附件2

山东政法学院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学 院


专 业


年 级


班 级


所受处分种类


处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处分文号


按期解除/提前解除(二选一)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班级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辅导员

鉴定意见


辅导员:

年 月 日

学院党总支

研究意见


学院党总支盖章

年 月 日

学生工作处

审核意见



学生工作处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山东政法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 ,系我校 年级 学院 专业 班学生。于 年 月 日                                                                                                         (违纪事实与证据)。

上述违纪行为,已经调查核实。根据《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 条第 款之规定,决定给予 (姓名) 处分,处分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若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其本人可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10日内根据《山东政法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山东政法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山东政法学院

年 月 日



附件4

山东政法学院

违纪处分解除决定书


(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 ,系我校 年级 学院 专业 班学生。于 年 月 日受到 处分,处分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其本人于 年 月 日提出按期/提前解除所受处分申请。根据《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 条第 款之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自 年 月 日解除 (姓名)所受 处分。


山东政法学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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