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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易班工作站章程
作者:       编辑:学工处       审核: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12 10:50: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政法学院易班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在校易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校易班发展中心的指导下,根据“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原则成立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工作站以精益求精、创新思想为工作宗旨,注重高效高质,职能全面,分工明确,团结协作,管理有条,高凝聚力,强执行力。

第三条 工作站主要负责组织和开展各项易班活动以及建设工作,服务师生,打造易班品牌,播散易班情结。

第四条 工作站章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政法学院大学相关政策制定,旨在推进易班建设。

第二章 工作站结构设置和管理

第五条 工作站实行校院两级的工作体系模式。学校易班学生工作站由校易班发展中心管理和指导,学院易班学生工作站由学院负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学校易班学生工作站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分站设立在各个学院。

第七条 学校易班学生工作站设立站长团,站长团一般为4人,站长一名、副站长三名。站长团选举由校易班发展中心负责面试、审定及最终任免。

第八条 学校易班学生工作站设办公室、采编部、技术部、策划部四个部门,每个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二名。部长人选由校易班发展中心领导小组面试并任免;副部长人选由站长团面试,校易班发展中心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院易班学生工作站由学院负责组建,其机构设置应确保与校易班学生工作站在工作职能上有效对接,工作站成员名单报校易班发展中心和易班学生工作站备案。

第十条 学校和学院工作站都采取教师指导下的学生自主管理,校、院两级应该加强对工作站的管理、服务和支持,关心工作站成员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第三章 工作站职责

第十一条 协助老师管理和维护本校易班网的文章、博客、日志、用户以及公共和特殊板块,定期向校领导发送舆情报告。

第十二条 审核用户实名信息,个性化开发和管理平台的功能及组件;将校级平台与学生日常事务有机结合起来,提升易班的使用率及用户粘性。

第十三条 结合校园特色及文化开展活动,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提高网站参与度和关注度。

第十四条 通过海报、期刊、广播等形式宣传和推广易班文化。

第十五条 完成易班发展中心交付的各项任务,包括校园活动,大型线上活动,区域或全市活动。

第十六条 定期向易班发展中心递交易班建设情况。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校易班工作站实行部长责任制,部长必须对本部所属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安排。本部成员应配合部长处理本部所有事物,做到不推诿、不拖延、不敷衍。

第十八条 易班工作站各项活动细致分配到负责人,由负责人安排活动各项内容,所有助理应积极配合,按时完成所分配到的任务,工作责任全部由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 校易班工作站在开展日常工作时,原则上由各部分管本部所属活动,独立完成活动相关事务。如遇大型活动时,则由站长确定工作人员的人数,必要时必须全员到岗。

第二十条 所有成员应及时向站长(副站长)反馈本部门工作信息,对各自负责的工作要及时做口头或书面汇报。

第二十一条 日常工作中,各部门按本部门性质进行与活动相关的工作各部门上交活动计划书,由站长审核通过后,开会决议活动具体内容与责任认定。各部门责任人确认所属部门任务明细,部内开会进一步细分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活动完成后,由站长召开会议,工作站所有成员讨论本次活动的优劣之处,提出改进意见,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实行值班制度,由站长协调各部门安排值班表,并严格统计进出工作站办公场所以及值班人员情况,进入工作站办公场所须遵守工作站相关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工作站定期召开站委会,各部门定期召开部门例会。

第五章 人事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易班学生工作站副部长及以上人选上任须经1个月试用,试用合格予以留用,不合格予以劝退。

第二十六条 工作站各部门站员人数不固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工作期间要求认真负责,试用期结束依据表现决定其去留,不合格者予以劝退。

第二十七条 工作站成员享受校级学生干部待遇。

第二十八条 工作站全体成员拥有平等的参选权,在换届期间,工作期满一年的站员可以竞选副部、部长、主席团成员,副部长、部长、主席团成员可以竞选任何职位。

第二十九条 工作站内人员调动和竞选,严格参考站内的人员综合考评表作为标准,由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各部门协助统计平时的出勤率和工作完成率,定时交由办公室统计纳入综合考评表。

第六章 工作站经费使用

第三十条 工作站拥有纳入学校预算的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易班的硬件平台建设、教育教学资源建设、线上线下校园文化活动、人员培训等。

第三十一条 经费需专款专用,控制好支出额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山东政法学院校易班学生工作总站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本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山东政法学院校易班学生工作总站所有。




山东政法学院易班学生工作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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